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6-16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日期:2017年06月07日
日前,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的,将被暂扣工具,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古茶树种质资源丰富,蕴藏量大,分类多样,是我国野生乔木大茶树和灌木古茶树保存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9个市(州)61个县(市、区)均发现有古茶树。
据不完全统计,贵州省古茶树达120万株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1000株以上)的古茶园达50处。古茶树不仅是茶树原产地、茶树驯化和规模化栽培发源地的"活化石",也是未来茶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种质资源库,是独特珍贵的生物资源,蕴含着丰富的茶文化景观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态、文化和产业提升价值。
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不足、疏于保护和管理,加上体制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明确、措施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古茶树因病虫害、过度开发利用或随意采摘、砍伐等人为损毁破坏的情况较为严重,以法制保障和规范、引导古茶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尤显迫切。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全省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合理开发利用等活动,更好为全省茶产业提质增效、共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对古茶树的定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古茶树保护与开发利用,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最高将罚10万元
《条例(草案)》首先对古茶树的定义做了明确: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树龄一百年以上的茶树。
《条例(草案)》规定,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对保护范围外的零星古茶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对有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行为的,《条例(草案)》规定,将暂扣工具,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古茶树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处古茶树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境外机构和个人禁止采集或收购古茶树的籽粒等繁殖材料
《条例(草案)》明确,若需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旅游项目;采矿、探矿、挖砂、取土;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禁止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若违反,将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古茶树材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若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研究,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记者 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