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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森林公园条例修订草案 森林公园内将禁止建设商品房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5-27


信息来源:湖南日报                日期:2017年05月26日

     湖南日报5月25日讯(记者 刘文韬)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修订草案)》。

    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是绿色湖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森林公园62个,省级森林公园55个,县级森林公园13个。对原《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对于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园的需求,加快绿色湖南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是森林公园的基础。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在森林公园内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商品房等项目开发,或者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采石、取土、露天采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开荒、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擅自在森林公园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在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是森林公园的基本属性。修订草案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包括种植林木花草、开发旅游项目、完善道路等设施、开展森林康养等服务。同时,对门票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森林公园免收门票,并不得向游客收取摄影、摄像费用。

    修订草案还对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采挖花草、树根、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在树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或者其他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漂流等危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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